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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向你(单位)公开此信息”、“目前仅限于内部使用,暂不能向社会公开和查询”……指着6份书面复函上不约而同使用的类似字眼,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流域”)项目官员陈渝说,“这些回复几乎什么都没说。”
2011年8月云南省陆良县铬渣污染事件发生后,一直关注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的民间环保组织“绿色流域”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银监局和云南省环保厅提出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为肇事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信息及贷款情况,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针对这一 污染事件的信息协作情况。
同时,“绿色流域”还与23家环保组织一同向16家银行发出公开信,询问其与肇事企业的信贷业务关系。陈渝表示,此举是为了了解铬污染事件背后的利益链条及云南省相关部门落实中央绿色信贷政策的情况。
3个政府部门婉拒信息公开申请
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绿色信贷政策,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环保部门要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的环境信息,而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2011年6月,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两名承运人偷偷将5000余吨剧毒铬渣废料随意倾倒在山坡上,造成当地农户77只牲畜死亡,继而 该企业被曝出还有数万吨铬渣被露天堆放在南盘江畔。这起恶劣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环境保护部对陆良县所在的曲靖市实施区域限批,这是环保部门开出的最 严厉的行政惩罚手段。但不久之后就有媒体报道,铬渣还未清理,肇事企业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竟已部分恢复生产。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徐建根也公开表示, “将在近期启动中小板的上市计划”,“污染这个事,其实对我们没有什么影响”。
这令长期关注绿色信贷政策的“绿色流域”工作人员十分忧心。
陈渝说,“我们希望了解,环保部门是否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了肇事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和环境违法信 息?人民银行是否向环保部门提供了企业的融资信息?云南省银监局是否对商业银行进行了风险提示,对银行与肇事企业之间的信贷活动进行了监督?”
但申请过程曲折艰辛,陈渝与同事们历时一个月才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信制作成符合要求的格式,被各部门受理。又经过了两个月的等待,才陆续收到答复,但回应内容让他们很沮丧。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回复说,为陆良化工提供贷款的银行信息及贷款情况“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公开。而环保部门至今没有向 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任何有关肇事企业的环保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至今也没有向环保部门提供该肇事企业的融资信息,所以这两类信息也不能公开。
云南省环保厅称,“虽然我国目前建立绿色信贷机制,我厅会同人行昆明支行启动了这项工作,但由于网络技术、银行融资信息使用范围等问题,还没有 建立起固定的可查询的信息共享渠道。目前,我厅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系统通报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企业、接受行政处罚企业的信息。关于企业的贷款融资信 息,银行系统还没有向环保部门提供过或征求过意见。”收到“绿色流域”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我们主动与人行昆明支行进行了咨询,银行方面的答复是,目 前银行系统的征信系统已初步建立,但目前仅限于内部使用,暂不能向社会公开和查询。”
云南省银监局的回复中说,“我局高度关注曲靖铬污染事件,根据工作职责对相关银行机构进行了风险提示并提出监管意见”;他们同时认为,该事件属环境污染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按规定应向此污染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申请。”
绿色信贷政策仍未落实和完善
“在‘商业秘密’、‘政府职能范围’、‘信息网络技术限制’筑起的保护网下,公民对铬渣污染事件仍然没有更多知情的权利。”“绿色流域”在一份报告中如此评价他们收到的反馈。
他们认为,“商业秘密”不应该成为拒绝政务信息公开的“挡箭牌”。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信息申请公开制度(试行)》中有这样的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昆明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可见,即使‘为污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出现了对环境安全和 公众利益已经造成巨大损害,并可能造成更大威胁的公共环境突发事件时,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利益也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绿色流域”在一份报告中如 此写道。
“该政府部门的选择,反映了其在公众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孰轻孰重的权衡。”陈渝说。
对云南省银监局的说法,“绿色流域”也不认同。他们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 严格审批、管理,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并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 况开展调查摸底。
“鉴于银行金融支持与污染企业污染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金融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实现环境保护中都能够而且应当发挥各自不同的职能作用,我们向 云南省银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根据绿色信贷政策履行了其金融监管职责、是否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怎么能把‘皮球’踢 给环保部门呢?”“绿色流域”的报告中指出。
“绿色流域”认为,6封回复函透露出的最有价值的信息就是,启动了好几年的“绿色信贷政策信息共享”至今尚未完善。
陈渝手头的几份资料均表明,环保部和人民银行在2006年、2008年和2009年都出台了文件,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信息在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实现共享,要求环保部门应当以及如何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
但从回复函来看,这种共享在实践中仍未落实。“环保部门给出的理由是‘网络技术限制’,但文件出台距今已数年,网络建设为何如此艰难?而且,在处理曲靖铬污染这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信息共享是否应该特事特办?技术问题怎么能成为借口?”
“绿色流域”还特别提醒,目前的文件仅要求环保部门向人民银行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而没有提到人民银行是否应向环保部门共享污染企业的信贷信息,“这种单向的信息传递很难使二者间形成有效的合作,将绿色金融政策落实下去。”
“绿色流域”在报告结尾提问:在环境和公众安全这样的重大利益已经受到破坏的时候,政府是否以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来应对公共事件和公民社会的合理诉求?
“公众知晓、参与和监督应是绿色经济的加速器”
值得一提的是,在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同时,“绿色流域”还与其他23家环保组织联名向16家中资上市银行发出公开信,希望了解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陆良化工及其两家关联企业是否有信贷业务关系。
“如果贵行确为陆良化工或其关联企业提供了贷款,我们请贵行关注并认真审查上述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以此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依据,并向公众披露贵行的处理措施及结果;如果贵行与该三家公司没有信贷关系,也请回函以便公众知晓。”公开信中说。
但至今,只有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行了回复,声明其与三家企业并无信贷业务关系。
“也许大多数银行认为,他们没有义务回答我们的询问、公开信贷信息。”“绿色流域”主任于晓刚对此表示理解,但同时表示“很遗憾”:“绿色信贷 既关系着银行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形象,又关系到环境风险管理。如果予以贷款的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可能会损害到债权的收回。”
于晓刚介绍,国际银行业公认的融资标准“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利用金 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全球已有6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其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 85%。
目前,我国银行业已接受了“绿色信贷”的概念,但离国际标准还相距甚远。“绿色流域”已连续两年对14家中资上市银行的“绿色信贷”政策履行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反映中国银行业的环境趋势。
“我们希望中国银行业建立和实施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政策,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资金配置作用。绿色信贷政策正在扭转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但速度非常慢,公众知晓、参与和监督是加速器。”于晓刚说。
尽管从具体的、现实的结果来看,“绿色流域”在此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向银行发公开信上几乎一无所获,但于晓刚认为,“我们通过这次行动了解了现实,把这个结果告诉公众,政策落实到了什么样的状况、公众知情权的限度在哪里、哪些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
本报昆明2月16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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